车辆全保不等于全赔
车辆“全保”不等于全赔
车辆“全保”不等于全赔 “全保”保哪些 代办应明示
自己买车时明明委托4S店办理了“全保”,但当车辆被盗后才发现,车辆“全保”保的并不是全部险种。本报提醒消费者不要被“全保”所忽悠,同时呼吁推销和代办车辆保险时要准确明示。
去年4月,陈先生购买了一款20余万元的汽车,半年后被盗,经过3个月的公安侦查期仍未破案。因该车投有盗抢险,赔付程序随即启动。可是让陈先生料想不到的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仅可获车价80%的赔付,因为没有投盗抢险不计免赔,需自行承担20%约5万元。
直到那时,消费者才明白自己投保的那个“全险”,未投盗抢险不计免赔这个险,也第一次发现保单上的费用比当时交付的少了近150元,而汽车销售商并未告知亦未退还。
消费者认为购车时,明确告知店方办理“全保”,店方应该为其办理全部车险,消费者5万元的损失应由店方承担。而店方表示,车险种类繁多,汽车全险并无统一的规定。只要加上玻璃险、划痕险就是一般所说的“全保”,并非必有盗抢险不计免赔,工作人员只是按常规办理车险,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店方承担。
双方争执不休。2011年2月底,消保委受理此起投诉。经了解,消费者所购汽车盗抢险不计免赔应为200余元,而多收150元保费店方作为车价入账。
由于在办理车险过程中,双方没有能够就委托内容作出确切的约定。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手中的收据、保单很难证明消费者曾委托店方一同办理盗抢险不计免赔,且消费者在收到保单之后亦未仔细核对。消保委的调解未能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只得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消保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合同专业术语太多,保险合同条款的表述和文字的晦涩难懂令消费者吃不消的问题由来已久,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车辆险若要全保齐,有10多种,有的险种都不一定在做,“全险”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行业规范上讲,都没有这一概念。而多数消费者在首次购买车险时往往会委托车行代办,其主要原因是车险知识的匮乏、信息不对称以及行业潜规则等。
在保险业务中出现“全险”这样不保险的概念,是对消费者的严重误导。
因此,业内人士建议,行业应该严格保险业务的操作规范,无论是推销还是代办车辆保险,必须准确明示,监管部门应该禁止保险推销和代办人员滥用“全险”概念,以杜绝对消费者的误导。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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