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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买意外伤害险后去世保险公司不尸检不赔偿-【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5:41:56 阅读: 来源:排线厂家

老人家中去世,医院和警方都出具材料证明是意外死亡,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江分公司仍要求家属做尸检,并称唯有遗体解剖才能证实老人是否意外死亡。家属拒绝尸检,保险公司拒赔。

日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胜诉,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8万元。

法院认为,受益人已提供医院、警方证明,保险公司以“尸检”告知函的形式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受益人,显然不当。

家属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终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已支付保险金。

事件纠纷

投保 缴费一周后老人家中亡

按照老人的儿子陈先生的说法,中国人寿阳江公司儒洞镇保险营销部的业务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推销保险。

2012年5月21日,陈先生的妻子为公公陈保某投保“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以及其他两个险种。

陈先生说,当天,父亲与中国人寿阳江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的保险金金额为48万元,保险费480元,被保险人为陈先生父亲,受益人为陈先生。

2012年8月18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

陈先生的一位亲属回忆,2012年8月25日下午2点,其来到陈先生父亲家中,但叫门没人应。之后,其发现陈先生的父亲倒在厨房,随即通知了120。

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陈先生的父亲死亡。

阳西县儒洞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意见:意外死亡;处理意见:心脏外按压,人口呼吸等抢救无效。”

阳西县公安局儒洞派出所接到陈保某家人的报警并出警处理,郑某某对家属进行询问,制作了笔录,家属主张不需要对陈保某的意外死亡进行法医鉴定。

索赔 保险公司称不尸检不赔

家属于当天拨打95519向中国人寿阳江公司报案。

2012年8月26日,中国人寿阳江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并对家属进行询问。

询问后,中国人寿阳江公司发出告知函:“本公司认为,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显示存在任何外界致害物造成贵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

“按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存在意外伤害事实才能获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而非意外伤害致身故我公司不负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鉴于目前没有意外伤害致身故的证据,欲证实贵被保险人身故系由于意外伤害原因造成,唯有进行遗体解剖才能证实。”

“应该书面明确告知您的是,在遗体火化前仍有通过解剖证实意外伤害原因致身故的机会,如果您放弃了这个机会,将可能面临无法提供意外伤害致身故的证据而本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的结果。”

当时正值盛夏,广东更是天气炎热。家属表示,考虑到老人尸体在殡仪馆的时间不宜太长,为了尊重死者,2012年8月28日将老人遗体在阳西县殡仪馆火化。

起诉 理赔遭拒家属告保险公司

陈先生平时人在珠海,得知父亲死讯后,火化当天才赶回家。他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提交了理赔申请。

2012年12月7日,保险公司向陈先生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老人的死不同时具备上述特点,不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不同意赔偿。

2013年8月6日,陈先生向阳江市江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人寿阳江公司支付保险金48万元。

辩称 已告知不尸检后果不担责

法庭上,中国人寿阳江公司辩称,投保人为死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意外死亡,陈先生要求支付保险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公司称,调查了解老人死亡的过程中,发现其不是意外死亡,遂向受益人发出告知函并由其妻子代签。该函已经明确告知若不进行尸体解剖可能导致不能理赔的法律后果,但陈先生在此情况下仍直接将遗体火化,导致无法查明被保险人死因,后果应由其承担。

法院审理

一审:不尸检为原告举证不能

经过审理,阳江市江城区法院认为,老人死后,中国人寿阳江公司送达了告知函,明确作出告知。

由于老人的尸体由家属保管,故家属应按照告知函的要求,在遗体火化前对尸体进行解剖,证实其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

陈先生负有证明死者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的举证责任,但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证明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都无法证明老人的死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

结合家属在遗体火化前有查明死因的责任,陈先生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江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终审:尸检不是受益人责任 应赔付

判决后陈先生不服,上诉至阳江市中级法院。阳江市中级法院调查查明,当地医院、派出所认定老人是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事后调查的阳江地区周边医院,均未发现老人住院或门诊的记录。因此,老人的死亡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的情形,即死亡是因遭受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致死。

保险公司提出老人的死亡不是意外死亡的反驳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虽然向投保人送达了告知函,要求死者家属需对死者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但尸检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属于受益人或投保人的责任。

在陈先生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派出所的调查意见已初步证明了保险事故是意外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以告知函的形式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受益人,显然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15年3月3日,阳江市中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给陈先生保险理赔金48万元。

业内说法

不尸检已成索赔障碍之一

国内某知名保险公司北京南城区域负责人李强(化名)告诉记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致死,受益人索赔时遇到的最重要的障碍之一,就是没有尸检报告。

李强说,一般来说,意外伤害致死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会要求有关部门出具意外事故证明,包括医院对死亡情况的认定证明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等。

李强承认,这些证明是受益人容易获得的材料,也可以认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李强告诉记者,现在一些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尸检,要求受益人提供尸检报告。他分析认为原因有两点,一是此类赔偿金额较大,保险公司必须高度谨慎处理;二是一旦受益人不愿尸检,保险公司就有了拒赔理由。

“中国人的风俗是入土为安,出于对死者的敬重,家属一般都不愿意尸检。而这就让保险公司有了把柄。”他说。

法律服务

多数法院 会保护受益人利益

如今,保险公司以“家属拒绝尸检”为由拒绝赔偿的事件屡见报端。在本报“阳光3·15”栏目5月11日报道的《开奥迪倒车 撞死1岁女儿》一稿中,记者采访时就了解到,女童去世后,保险公司就以没有尸检为由拒绝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要求尸检,否则就以拒赔相要挟,这怎么办?

承办过大量保险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通过《法制晚报》提示公众,可以拿出法条与保险公司抗争。

根据保险法第22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其所能提供、确认的为限。

王晓营说,这样立法,是考虑到保险事故的复杂性,索赔方可能会遇到举证困难。

她表示,如果保险公司面对合理维权,仍然拒绝赔偿,死者家属可以去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一般都会遵循保护受益人的原则,在受益人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时,支持其索赔请求,而对保险公司关于‘尸检’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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