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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原被告各执一词-【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5:56:15 阅读: 来源:排线厂家

原告主张本金6万、月息3%,被告主张本金6.54万、无息,该官司如何断?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吴某借款6.54万元及逾期利息0.3万元。

2012年8月5日,被告张某立据向原告吴某借款用于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张某写道:“借到吴某现金65400元,期限三个月。借款人:张某。”借款到期后,吴某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54万元,并按月息3%计付利息。被告张某辩称:“借吴某本金6.54万元不错,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只同意给付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官审理认为: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借款本金数额和对利息的约定。原告吴某主张借款本金是6万元,月息3%,三个月利息是0.54万元,故被告在借条上写“借现金6.54万元,期限三个月”;而被告主张借款本金是6.54万元,无利息。经查,双方既非朋友,也无亲戚关系,借款系经人介绍,事前并不相识,可见双方如此大额借贷只为利益,故被告主张无息借款不符合生活常理。所以此案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要明显大于被告的主张。既然借款本金是6万元,三个月按3%利率计息是0.54万元,该利息已被张某在写借条时计入了本金,那么在三个月期限内的本息(即6.54万元)被告同意支付就不存在争议了。现只是逾期还款如何计息问题需要解决。鉴于双方对借款三个月期限外的利率没有约定,被告逾期不还,其中利息0.54万元不得计算复利;本金6万元应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据此,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前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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